香港公司可以通过采用地域来源原则来避免海外利得税。这意味着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需要缴纳。要确定利润来源地,可以考虑以下原则:

 

事实问题:利润的来源地应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因此并没有一个适用于各种情况的通则。

 

作业验证法: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作出决策的地点: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取决于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

 

海外业务办事处: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且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对于贸易公司的利润,一般是以达成买卖合约的地方为根据来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需要考虑所有为赚取利润而进行的相关运作,而不仅仅是货品的买卖。

 

如果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则所得利润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如果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则所得利润不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如果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需要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如果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则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