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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合资格的国际跨国企业财资中心从特定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业务所取得的合资格利润将适用8.25%的税率(为普遍税率16.5%的一半)。无论是哪一类企业财资中心,为满足享受企业财资中心的税收优惠,该法团的中央管理和控制都必须是在香港,且产生合资格的利润必须由自身在香港进行或安排。企业财资中心须自己选择是否按合资格利润的减半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
1. 内地企业合资格国际跨国企业财资中心
三类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中心:"专门的"企业财资中心、"多功能"企业财资中心、"确定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
专门的企业财资中心是指在香港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企业财资活动的独立性企业财资中心。
- 经营开展集团内融资业务
- 提供企业财资服务
- 订立企业财资交易
一般而言,一个内地企业专门的企业财资中心不允许在香港进行除上述企业财资活动以外的活动。在判断是否执行企业财资业务以外的活动时,只考虑产生收入的活动。然而,一个专门的企业财资中心可以在香港进行不符合8.25%优惠税率资格的企业财资活动(如向香港相联法团提供集团内融资,向香港相联法团提供企业财资活动,订立与香港关联方有关的企业财资交易),而不影响其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中心状态。其他企业财资活动产生的利润只须按照16.5%的完全税率缴税。然而,如果一家内地企业企业财资中心要在香港从事与企业财资业务无关的活动并从中产生收入,作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资格就需要按照以下第2类或第3类判断。
2. 合资格财资中心国际跨国的利润
8.25%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得自于以下业务的应评税利润:
- 合资格的借款交易,即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中心在其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通常运作过程中,贷款予非香港相联法团。
- 合资格企业财资服务,即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中心向非香港相联法团提供的企业财资服务。
- 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交易,即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中心订立关于非香港相联法团的的企业财资交易。
(在本文中,合资格的贷款、合资格的企业财资服务及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交易统称"合资格的企业财资活动"。)内地企业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在香港开展的非合格企业财资业务所取得的应评税利润会按16.5%的完全税率征税。包括贷款予香港的相联法团、向香港相联法团提供企业财资服务,或从事与香港相联法团有关的企业财资交易。
3. 财资中心香港利得税优惠
源于与香港相联法团进行的、为之提供或与其相关的企业财资活动的利润。
与香港相联法团共同进行的集团内融资业务、为香港相联法团提供企业财资服务及订立与香港相联法团业务相关的企业财资交易所产生的应评税利润,将按照16.5%的香港利得税完全税率征税。这是为了防止香港企业滥用16.5%的税率对支付给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利息或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实际对方仅按8.25%的税率对收到的利息或服务费收入缴税。
"多功能"企业财资中心满足资产或利润测试
内地企业很多企业可能构造特定财资部门,以致于该部门构成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可能是贸易、制造或部分区域总部业务)。如一家贸易公司的财资部门可能通过向客户收取货款,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安排签发信用证,订立外汇合约以对冲外汇波动等方面支持该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财资部门扮演的角色对于公司的整体贸易运营而言非常必要,但其中涉及的交易数额和人员数量可能没有达到满足独立的、专门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要求,从而不能享受香港新企业财资中心的优惠。满足规定的利润测试和资产测试的"多功能"企业财资中心享受8.25%的香港利得税优惠税率。以一家进行企业财资活动的贸易公司为例,应该是公司的贸易利润,而不是融资活动的借贷利率差,构成其利润核心。如果企业财资部门在集团内只发挥内部作用而没有更广泛的功能,这家企业可能很难满足1年企业财资利润总额百分率或者2或3个有关年度的平均企业财资利润总额平均百分率不少于75%的资产或利润测试。
香港企业合资格的财资中心机制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的一致性。为了使香港的企业财资中心制度与BEPS相一致,合资格的企业财资中心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在香港集中管理及控制,合资格的财资业务应该在香港进行。这就要求香港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有一定的实质性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中央管理和控制的董事,香港进行日常合资格企业财资活动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因此,根据BEPS的要求,香港的企业财资中心制度不该被贴上有害税收实践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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