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制度是监控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地区大额(超过余额人民币6,000,000的户口)个人账户的政策,因此,对大陆境外,香港地区个人户口之收入或交易,须小心处理及推行准确记录。过往,境外通过香港公司经营的人士,成立香港公司后,除开设公司银行账户部分,并开放私人银行账户,今后应该正确处理香港公司账户对其个人账户支付之贸易款项、借贷往来、劳动薪金及股息分红了。作为香港股东及董事,境外设置私人账户,并取得个人所得,按中国税法“全球征税”原则下,理应对有关境外个人收入申报。
CRS是监控目标为个人账户,取得之内容只限于个人账户内的个人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及结余,而非企业账户内容,因此香港公司不包在此范围内。对个人股东名下香港公司,实际财务表现及情况并未能掌握。CRS权力不限于收集香港公司之审计报告及税表,本行在现阶段预期对香港公司影响非常有限。
本行差不多所有客户之香港账目均为合法合规,若能加上进一步调整中国大陆关联公司会计账目,令中港两地关联公司会计账目完全,在将来中港两地经营及操作,提升准确及真实处理,中港或中外税务风险就能大大减低了。香港公司在短期内不受CRS影响,在中长期规划,中港及中海两地运营之关联公司,必须确定两地会计账户交易完全匹配及合法申报。
个别企业就独特营运及操作,若需要个别的了解或进一步的财务税务意见,欢迎通过电话或电,与纵横国际专业人员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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